我國《環境保護法》第47條規定,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,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。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,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,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,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。
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環發[2015]4號)中提到,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、自然災害時,采取緊急措施,避免或很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、水體、土壤等環境介質,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。
原環境保護部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》(2015年6月5日實施)第6條規定,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,履行下列義務:
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;
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;
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;
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、演練;
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。
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,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,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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